法官學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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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學院保有之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資料保有單位應即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已停止處理或利用者,資料保有單位應確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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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10條,當法官學院保有的個人資料的正確性有爭議時,資料保有單位應立即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然而,如果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2款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一旦個人資料停止處理或利用,資料保有單位應確實記錄這一情況。 參考資料:法官學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 個人資料名詞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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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