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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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學院保有之個人資料有誤或缺漏時,應由資料保有單位簽奉核定後更正之;有缺漏時,應由資料蒐集單位簽奉核定後補充之,並留存相關紀錄。 因可歸責於本學院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由資料蒐集單位以通知書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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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9條,當法官學院保有的個人資料有誤或缺漏時,必須由資料保有單位經核定後進行更正;如果有缺漏的情況,則需要由資料蒐集單位經核定後進行補充,並保留相關的紀錄。如果因為屬於法官學院本身負責的事由而未進行更正或補充個人資料,則應在更正或補充後,由資料蒐集單位透過通知書通知曾經提供或利用該個人資料的對象。 這表示,當法官學院發現持有的個人資料有誤或缺漏時,必須進行更正或補充,並通知曾經使用這些資料的相關對象。這樣的要求是為了確保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並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有關法官學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的詳細規定和相關案例,可以參考這個法規本身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或指導文件。
- 個人資料名詞
- 核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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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