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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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單位依本法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計畫,應簽奉核定後,依法審慎為之。 各單位依本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對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將個人資料之利用歷程做成紀錄。 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不得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而為濫用或為資料庫之之恣意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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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8條的規定,各單位在進行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計畫時,需要經簽核後才能進行,並且必須依法謹慎進行。如果對個人資料進行特定目的外的利用,則需要紀錄個人資料的利用歷程。此外,對於個人資料的利用,不得違反本法第16條的規定,以避免濫用或不當連結資料庫的情況發生。 範例:一個檢察官辦理一起刑案時,需要蒐集被告人的個人資料以作為偵查的證據。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檢察官在蒐集這些個人資料前,需要簽核並制定蒐集計畫,並在利用時將這些資料的利用歷程紀錄下來。同時,這檢察官在利用個人資料時,必須確保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的規定,以免濫用這些資料或與其他資料庫隨意連結。
- 個人資料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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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