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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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單位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確實依本法第五條規定為之。遇有疑義者,應提請執行小組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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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法官學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7條,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應該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的規定進行。如果對於相關法條有任何疑義,應該提請執行小組進行研議。參考資料中無具體範例與此法條相關的內容。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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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