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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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學院保有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由資料蒐集單位簽奉核定後,移由資料保有單位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但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已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者,各該單位應確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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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11條,當個人資料的蒐集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法官學院的資料保有單位應該經由資料蒐集單位的核准後,進行刪除、停止處理或停止利用。如果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三項所規定的情形,則不需遵守此規定。此外,已經刪除、停止處理或停止利用個人資料的單位應該確實記錄這些情況。
- 個人資料名詞
- 核定名詞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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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