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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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單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簽奉核定後移由資料保有單位為之。 個人資料已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者,資料保有單位應確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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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法官学院个人资料保护管理要点第12条的规定,各单位在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1条第4项删除、停止蒐集、处理或利用个人资料后,应经核定并由数据保有单位进行操作。已经删除、停止蒐集、处理或利用的个人资料,数据保有单位应当确实记录下来。 这意味着在个人资料被删除、停止蒐集、处理或利用后,必须经过核准并有专门的数据保有单位进行操作,并且必须确实记录下已删除、停止蒐集、处理或利用的个人资料的信息。 参考资料:法官学院个人资料保护管理要点, 法務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專網
- 個人資料名詞
- 核定名詞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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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