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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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為強化個人資料檔案資訊系統之存取安全,防止非法授權存取,維護個人資料之隱私性,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稽核制度,由本學院資安稽核小組定期查考。 前項個人資料檔案資訊系統之帳號、密碼、權限管理及存取紀錄等相關管理事宜,由執行小組研擬後,簽奉院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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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19條,為強化個人資料檔案資訊系統之存取安全以及維護個人資料的隱私性,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稽核制度,由法官學院的資安稽核小組定期進行檢查和評估。該制度包括管理帳號、密碼、權限以及存取紀錄等相關事項,這些事項由執行小組制定後,經院長核准實施。 參考資料:法官學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19條
- 個人資料名詞
- 非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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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