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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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學院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委託業者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該受託業者辦理委託工作時,適用本要點。 前項情形,應事先告知受託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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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22條,當法官學院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條的規定委託業者來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該受託業者在執行委託的工作時,必須遵守法官學院的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學院應事先告知受託業者相關的要求和規定。至於參考資料方面,法官學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不包含具體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例子。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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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