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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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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三分之二: (一)遲延交付裁判原本二個月以上未達四個月或累計一百八十日以上未達三百六十日。 (二)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送請司法院院長依法官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作成書面處分。 (三)經職務監督權人依法官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書面警告二次以上。 (四)累積曠職達三日以上未達四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一百十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6 條的規定,如果法官有以下情形之一,將只能發給年終工作獎金的三分之二: 一、遲延交付裁判原本二個月以上未達四個月或累計一百八十日以上未達三百六十日。這表示如果法官在遞交判決書的過程中超過了這些時間範圍,就會被扣除部分年終工作獎金。 二、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送請司法院院長依法官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作成書面處分。這表示如果人事審議委員會請求院長對法官作出書面處分,法官就會被扣除部分年終工作獎金。 三、經職務監督權人依法官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書面警告二次以上。這表示如果職務監督權人對法官作出書面警告已達到兩次以上,法官就會被扣除部分年終工作獎金。 四、累積曠職達三日以上未達四日。這表示如果法官有連續三天以上到四天以下的曠職情況,就會被扣除部分年終工作獎金。 相關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司法院一百十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80133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書面警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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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一百十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6 條規定:「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三分之二: (一)遲延交付裁判原本二個月以上未達四個月或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一百十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