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司法事務官辦事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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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認有必要時,得以交辦單(如附件)指定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並將交辦單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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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司法事務官辦事要點第4條的規定,當法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認為有必要時,可以以交辦單指定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並將交辦單附卷。這表示在一些特定情況下,法官可以委託司法事務官處理案件的特定事務,這樣可以更有效地執行裁決。具體應用的範例則需要參考高等行政法院相關的司法實務資料或內部規章。
- 行政訴訟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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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