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官遴選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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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報法務部備查,並即送立法院;其修正及廢止時亦同。 本辦法有關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部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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