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官遴選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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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辦理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票選所生費用,由司法院、法務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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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官遴選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第11條,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票選所需的費用由司法院和法務部負擔。此法條主要是規定了委員票選所需費用的負擔方,即交由司法院和法務部負責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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