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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官遴選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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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接獲司法院、法務部有關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之票選通知後,應於七日內轉知各地方律師公會;各地方律師公會得於本會所訂期限內各推薦一至三人,由本會辦理全國律師票選。但各地方律師公會所推薦總人數未達六人者,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推舉適當人選補足之。 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之票選程序及出缺之遞補,除前項規定外,其餘依本辦法有關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票選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官遴選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第10條的規定: 根據該條規定,當司法院、法務部通知律師公會有關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的票選時,律師公會需要在七天內通知各地方律師公會。各地方律師公會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內推薦一至三位候選人,並由律師公會進行全國律師票選。如果某地方律師公會推薦的人數不足六人,則由理監事聯席會推舉適當的人選補足。 該條還提到,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的票選程序和缺額的填補,除了前段提到的規定外,其他細節則遵循本辦法有關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票選的規定。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官遴選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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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官遴選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官遴選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第 10 條規定:「本會接獲司法院、法務部有關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之票選通知後,應於七日內轉知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官遴選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