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官遴選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接獲司法院、法務部有關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之票選通知後,應於七日內轉知各地方律師公會;各地方律師公會得於本會所訂期限內各推薦一至三人,由本會辦理全國律師票選。但各地方律師公會所推薦總人數未達六人者,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推舉適當人選補足之。 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之票選程序及出缺之遞補,除前項規定外,其餘依本辦法有關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票選之規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