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官遴選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候選人不得參與選務作業。 得票前三名者為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其餘三名為候補委員,於委員出缺時依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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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候選人不得參與選務作業。 得票前三名者為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其餘三名為候補委員,於委員出缺時依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