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官遴選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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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候選人不得參與選務作業。 得票前三名者為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其餘三名為候補委員,於委員出缺時依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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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官遴選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第9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指出,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候選人不得參與選務作業。這表示在法官遴選委員會選舉期間,委員候選人不能直接參與該選務的運作。 第二項規定指出,得票前三名者為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其餘三名為候補委員,於委員出缺時依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這表示在法官遴選委員會的選舉中,得票前三名的候選人將成為委員,而其他三名則為候補委員。當現任委員缺席時,候補委員將依序填補該缺位,直到原任期屆滿為止。 根據以上的資料,法官遴選委員會的委員選舉具體原則如下: 1. 候選人不能參與選務作業。 2. 得票前三名的候選人成為委員,其餘三名成為候補委員。 3. 候補委員將依序填補委員出缺的位置,直到原任期結束。 雖然這些條文與提供的資訊與法律案例無直接相關,但它們提供了有關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官遴選委員會的運作和組成的法定原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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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