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官遴選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應於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票選開票日當天,由本會監事會所推派之代表三人,檢視前一日所收選票之數量及回郵信封有無彌封,再由本會理事會所推派之代表三人,進行開票作業,理事長並得指派其他人員協助計票。 開票完成後,應立即製作得票統計表,由在場之理、監事簽名,並在本會網站公布及送司法院。 候選人得於開票時在場,於得票數相同時,並由在場之相關候選人當場抽籤決定先後順序;候選人未在場者,由理事長或其授權之理事代為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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