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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官遴選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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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應於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票選開票日當天,由本會監事會所推派之代表三人,檢視前一日所收選票之數量及回郵信封有無彌封,再由本會理事會所推派之代表三人,進行開票作業,理事長並得指派其他人員協助計票。 開票完成後,應立即製作得票統計表,由在場之理、監事簽名,並在本會網站公布及送司法院。 候選人得於開票時在場,於得票數相同時,並由在場之相關候選人當場抽籤決定先後順序;候選人未在場者,由理事長或其授權之理事代為抽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官遴選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第7條,該條規定了法官遴選委員會的投票和開票程序,以及候選人抽籤決定先後順序的方式。 根據該條規定,法官遴選委員會的選舉投票有兩個階段:票選開票日之前一日,由律師公會監事會推派的代表檢視選票數量和回郵信封的封條情況;票選開票日,由律師公會理事會推派的代表進行開票作業。理事長可以指派其他人員協助計票。開票作業完成後,應立即製作得票統計表,由在場的理事和監事簽名,然後公布在律師公會的網站上,並送交給司法院。 另外,該條還規定了候選人在開票時的相關程序。如果候選人在得票數相同的情況下,現場的其他候選人可以當場抽籤決定先後順序。如果候選人不在場,理事長或其授權的理事可以代為抽籤。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查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官遴選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此辦法為政府網站上的最新版本,最後修訂於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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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官遴選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官遴選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第 7 條規定:「本會應於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票選開票日當天,由本會監事會所推派之代表三人,檢視前一日所收選票之數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官遴選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