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官遴選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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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接獲司法院所為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票選之通知後,應依前一個月一日所建立之有投票權律師資料,將內含選票及回郵信封,以掛號郵寄各該律師之事務所。 律師之事務所變更,未依律師法辦理變更登記,致選票無法送達者,不影響該次票選之效力。 律師應於選票所載開票日期之前一日,將選票以單記、無記名方式圈選完成並彌封後寄達本會;選票逾期送達、塗改、未彌封、記名、影印或圈選二人以上者,均以廢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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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官遴選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第6條,這條規定規定了律師在遴選法官委員會和評鑑委員會中的代表選舉程序。根據這個法規,律師公會應根據之前一個月建立的有投票權律師資料,向每位律師的事務所寄送包含選票和回郵信封的掛號郵件。如果律師的事務所變更,但未按照律師法辦理變更登記,導致選票無法寄達,這不會影響選舉的有效性。律師應在選票上所列的開票日期前一天,完成圈選選票,以無記名方式寄達律師公會。選票遲交、塗改、未封閉、記名、影印或被圈選兩個以上的情況,都會被視為廢票。根據這條規定,律師公會確保遴選和評鑑委員會的代表選舉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 律師法法規
- 變更登記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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