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官遴選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於接獲司法院所為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票選之通知後,應依前一個月一日所建立之有投票權律師資料,將內含選票及回郵信封,以掛號郵寄各該律師之事務所。 律師之事務所變更,未依律師法辦理變更登記,致選票無法送達者,不影響該次票選之效力。 律師應於選票所載開票日期之前一日,將選票以單記、無記名方式圈選完成並彌封後寄達本會;選票逾期送達、塗改、未彌封、記名、影印或圈選二人以上者,均以廢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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