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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官遴選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於前條所訂推薦期限屆滿後,應將所推薦之候選人名單提交本會理監事聯席會,並以限制連記法自候選人名單中選出九人,再依其得票順序列冊送司法院,由院長自名單中選出六人,通知本會辦理全國律師票選。 前項候選人得票數相同者,由理事長或其授權之人以抽籤方式決定其先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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