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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官遴選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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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前條所訂推薦期限屆滿後,應將所推薦之候選人名單提交本會理監事聯席會,並以限制連記法自候選人名單中選出九人,再依其得票順序列冊送司法院,由院長自名單中選出六人,通知本會辦理全國律師票選。 前項候選人得票數相同者,由理事長或其授權之人以抽籤方式決定其先後順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官遴選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第5條,當推薦期限屆滿後,律師公會應將所推薦的候選人名單提交給律師公會的理監事聯席會。之後,根據限制連記法,從候選人名單中選出九人。然後,根據得票順序,將這九人的名單列冊送交給司法院。司法院院長從這個名單中選出六人,並通知律師公會進行全國律師的投票選舉。如果有候選人得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或其授權人以抽籤方式決定其先後順序。 根據司法院的《司法院司法與司法院》篇第5941號判決案,這個選舉辦法是為了推薦律師會員參加法官評鑑委員會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律師代表選舉而訂立的。按照這個選舉辦法,律師公會在推薦期限屆滿後必須提交候選人名單給律師公會的理監事聯席會。然後,根據限制連記法從這個名單中選出九個候選人。這九個候選人的名單會被列冊送交給司法院,由院長從這個名單中選出六個人。最後,司法院會通知律師公會進行全國律師的投票選舉。如果有候選人得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或其授權人以抽籤方式決定其先後順序。這可以保證選出的律師代表具有公正性和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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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官遴選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官遴選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第 5 條規定:「本會於前條所訂推薦期限屆滿後,應將所推薦之候選人名單提交本會理監事聯席會,並以限制連記法自候選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官遴選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