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官遴選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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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接獲司法院有關法官遴選委員會律師代表之票選通知後,應於七日內轉知各地方律師公會及本會全體理監事;各地方律師公會得於本會所訂期限內各推薦三人以下之候選人;本會理監事亦得於同一期限內以四人以上之連署而推薦一候選人。候選人總額未達九人者,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推舉適當人選補足之。 前項理監事之推薦,重複連署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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