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官遴選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應將有投票權之律師建檔,並得公布在本會網站;律師認網站上之內容有誤者,得以書面或電子通訊方式申請本會更正;本會若發現內容有誤者,應即更正。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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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應將有投票權之律師建檔,並得公布在本會網站;律師認網站上之內容有誤者,得以書面或電子通訊方式申請本會更正;本會若發現內容有誤者,應即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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