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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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保有之個人資料有誤或缺漏時,應由資料保有科室簽奉核定後更正之;有缺漏時,應由資料蒐集科室簽奉核定後補充之,並留存相關紀錄。 因可歸責於本院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由資料蒐集科室以通知書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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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10條規定,當本院保有的個人資料有誤或缺漏時,應由資料保有科室核定後進行更正;若存在缺漏,則應由資料蒐集科室核定後進行補充,並保留相關紀錄。如果是因為本院的錯誤或疏忽而未進行更正或補充個人資料的情況,應在更正或補充後,由資料蒐集科室以通知書通知曾經提供利用該個人資料的對象。 參考資料:"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司法院,2014年修正版。
- 個人資料名詞
- 核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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