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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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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保有之個人資料有誤或缺漏時,應由資料保有科室簽奉核定後更正之;有缺漏時,應由資料蒐集科室簽奉核定後補充之,並留存相關紀錄。 因可歸責於本院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由資料蒐集科室以通知書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10條規定,當本院保有的個人資料有誤或缺漏時,應由資料保有科室核定後進行更正;若存在缺漏,則應由資料蒐集科室核定後進行補充,並保留相關紀錄。如果是因為本院的錯誤或疏忽而未進行更正或補充個人資料的情況,應在更正或補充後,由資料蒐集科室以通知書通知曾經提供利用該個人資料的對象。 參考資料:"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司法院,2014年修正版。

  • 個人資料名詞
  • 核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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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本院保有之個人資料有誤或缺漏時,應由資料保有科室簽奉核定後更正之;有缺漏時,應由資料蒐集科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