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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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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保有之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資料保有科室應即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已停止處理或利用者,資料保有科室應確實記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 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11 條,如果在個人資料的正確性上有爭議,資料保有科室應立即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然而,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情形下的例外情況,不適用此限制。同時,如果個人資料已停止處理或利用,資料保有科室應真實紀錄這一情況。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https://opinions.judicial.gov.tw/controls/GetMopUrl.ashx?MOPUID=8894)

  • 個人資料名詞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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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11 條規定:「十一、本院保有之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資料保有科室應即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符合本法第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