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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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保有之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資料保有科室應即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已停止處理或利用者,資料保有科室應確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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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 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11 條,如果在個人資料的正確性上有爭議,資料保有科室應立即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然而,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情形下的例外情況,不適用此限制。同時,如果個人資料已停止處理或利用,資料保有科室應真實紀錄這一情況。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https://opinions.judicial.gov.tw/controls/GetMopUrl.ashx?MOPUID=8894)
- 個人資料名詞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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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