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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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科室依本法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計畫,應簽奉核定後,依法審慎為之。 各科室依本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對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將個人資料之利用歷程做成紀錄。 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不得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而為濫用或為資料庫之恣意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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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9條,各科室在對個人資料進行蒐集、處理、利用計畫時,必須經過核准並依法審慎進行。此外,如果科室對個人資料進行特定目的以外的利用,則應該記錄個人資料的利用歷程。在利用個人資料時,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的規定,進行濫用或隨意連結資料庫。具體範例與參考資料需要參考該高等法院的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的最新版本。
- 個人資料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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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