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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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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科室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確實依本法第五條規定為之。遇有疑義者,應提請執行小組研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8條規定,各科室在進行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應確實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的規定進行。當遇到疑義時,應提請執行小組進行研議。該要點的目的是確保法院在處理個人資料時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同時也提供了一個機制讓科室能夠共同研討解決疑問的方法。綜上所述,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8條的規定,科室在處理個人資料時應確保遵守相關法律,並有必要時可以提請執行小組進行研議。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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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8 條規定:「八、各科室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確實依本法第五條規定為之。遇有疑義者,應提請執行小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