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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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科室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確實依本法第五條規定為之。遇有疑義者,應提請執行小組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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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8條規定,各科室在進行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應確實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的規定進行。當遇到疑義時,應提請執行小組進行研議。該要點的目的是確保法院在處理個人資料時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同時也提供了一個機制讓科室能夠共同研討解決疑問的方法。綜上所述,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8條的規定,科室在處理個人資料時應確保遵守相關法律,並有必要時可以提請執行小組進行研議。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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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