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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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科室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事項之考核。 (二)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事項之考核。 (三)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五)依第三點第四款所為擬議之執行。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七)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八)科室內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專人→科室主管→執行小組執行秘書)。 (九)本院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執行、科室內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核。(十)科室內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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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7條,各科室保有個人資料檔案時,需要指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專人辦理以下事項: (一)對當事人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和第11條第1項至第4項所提出之要求進行考核。 (二)對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5項和第12條所規定通知事項進行考核。 (三)對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所規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的事項進行考核。 (四)進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的要求。 (五)根據指南第3點第4款擬定的執行措施進行考核。 (六)提供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令的諮詢。 (七)協調聯繫有關個人資料保護事項。 (八)通報科室內關於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和危機處理應變的事項(由專人通報給科室主管,再由執行小組執行秘書進行執行)。 (九)執行本院的個人資料保護政策,進行科室內的個人資料保護自行查核。 (十)負責科室內其他與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有關的事項。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推斷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7條所述的專人需要負責確保科室內的個人資料安全並遵守相關法規。他們必須處理當事人的要求,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協調科室內的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並執行相關政策和自行查核。
- 個人資料名詞
- 核名詞
- 公眾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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