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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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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科室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事項之考。 (二)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事項之考核。 (三)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五)依第三點第四款所為擬議之執行。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七)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八)科室內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專人→科室主管→執行小組執行秘書)。 (九)本院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執行、科室內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核。(十)科室內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其他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7條,各科室保有個人資料檔案時,需要指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專人辦理以下事項: (一)對當事人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和第11條第1項至第4項所提出之要求進行考核。 (二)對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5項和第12條所規定通知事項進行考核。 (三)對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所規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的事項進行考核。 (四)進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的要求。 (五)根據指南第3點第4款擬定的執行措施進行考核。 (六)提供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令的諮詢。 (七)協調聯繫有關個人資料保護事項。 (八)通報科室內關於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和危機處理應變的事項(由專人通報給科室主管,再由執行小組執行秘書進行執行)。 (九)執行本院的個人資料保護政策,進行科室內的個人資料保護自行查核。 (十)負責科室內其他與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有關的事項。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推斷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7條所述的專人需要負責確保科室內的個人資料安全並遵守相關法規。他們必須處理當事人的要求,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協調科室內的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並執行相關政策和自行查核。

  • 個人資料名詞
  • 名詞
  • 公眾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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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7 條規定:「七、各科室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依本法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