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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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小組幕僚工作由本院資訊室辦理;為強化幕僚功能,協助辦理幕僚工作,並得邀請本院各單位人員參與幕僚作業。 本院資訊室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間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緊急應變通報。 (二)個人資料遭外洩或其他方式侵害事件之民眾聯繫、通報單一窗口。(三)本院各科室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專人名冊之製作及更新。 (四)本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專人與員工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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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6條規定了本院資訊室的職責和聯絡窗口的設置。根據這條規定,本院資訊室將負責協調和聯繫公務機關之間的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並負責緊急應變通報。此外,資訊室還會負責處理個人資料遭外洩或其他侵害事件的民眾聯繫和通報工作。同時,資訊室還負責製作和更新本院各科室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專人名冊,以及負責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專人和員工的教育訓練。 参考资料: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6條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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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