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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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小組視任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執行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業務科室、所屬機關人員、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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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5條,執行小組視任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此條款規定了執行小組運作的相關規範,其中包括了會議的召開方式以及召集人的職責。根據該條款,執行小組根據任務的需求不定期召開會議,並由召集人主持。受限於情況,如果召集人無法主持會議,則可以指定委員代理。 此外,在執行小組的會議上,還可以邀請有關業務科室、所屬機關人員、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席。這樣可以確保在討論和推動相關事務時,能夠得到相應專業領域的意見和建議的參考。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之範例: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執行小組在執行任務時,可以召開一次會議,討論個人資料保護的執行情況。在會議中,召集人邀請了資訊科技部門的主管和一位專家出席,以提供相關技術和專業意見。他們在會議上提供了關於個人資料安全性和隱私保護的專業建議,以幫助執行小組更好地推動個人資料保護的工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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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