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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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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小組置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由院長指定之;委員由各科室主管擔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4條的規定,執行小組的組成包括召集人和執行秘書各一人,而這兩個重要職位的指定則由院長親自決定。此外,委員這個職位則由各科室的主管擔任。這意味著執行小組的成員包括召集人、執行秘書以及各科室主管擔任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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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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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4 條規定:「四、執行小組置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由院長指定之;委員由各科室主管擔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