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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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小組置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由院長指定之;委員由各科室主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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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4條的規定,執行小組的組成包括召集人和執行秘書各一人,而這兩個重要職位的指定則由院長親自決定。此外,委員這個職位則由各科室的主管擔任。這意味著執行小組的成員包括召集人、執行秘書以及各科室主管擔任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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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