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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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公出國人員應依事先核定之國家或地區及期限辦理出國;其有正當理由須轉赴其他國家或地區,應事先報准,並依規定請假。 因公出國人員出國期間應注意言行舉止,不得有損害國家形象及公務員名譽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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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第7條規定了因公出國人員應依事先核定之國家或地區及期限辦理出國,並且如果有正當理由需要轉赴其他國家或地區,應事先報准,並依規定請假。此外,在因公出國期間,應注意言行舉止,不得有損害國家形象及公務員名譽之行為。 根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7條規定,因公出國人員在出國前應事先核定國家或地區及期限,且如果因正當理由需要轉赴其他國家或地區,則應事先報准並請假,遵守相關規定。在出國期間,因公出國人員應注意言行舉止,不得有任何損害國家形象及公務員名譽的行為。 例如,在此案中,被付懲戒人未事先經過所屬機關核准就擅自出國,違反了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第7條的規定。因此,按照此法條,被付懲戒人應依法酌情議處。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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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