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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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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除大法官出國考察外,出國人員應由預算支應機關(單位)依下列原則選送或遴派: (一)曾辦理或現辦理與出國活動相關之業務,或具辦理該業務之專業知能。 (二)具有所需語文能力。 (三)足可完成出國任務之適當人選。 從事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活動之人選,應經本院院長准;從事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活動之人選,應經預算支應機關首長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第6條,出國人員的選送或遴派應符合以下原則: 1. 曾辦理或現辦理與出國活動相關之業務,或具有辦理該業務之專業知能。 2. 具有所需語文能力。 3. 能夠完成出國任務的適當人選。 對於從事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活動的人選,應經司法院院長核准;對於從事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活動的人選,應經預算支應機關首長核准。 例如,如果某位法官需要出國進行專業考察,則他需要經過司法院院長的核准才能被選派;如果某位法院的相關業務人員需要出國參加國際會議,則他需要經過預算支應機關首長的核准才能被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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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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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第 6 條規定:「六、除大法官出國考察外,出國人員應由預算支應機關(單位)依下列原則選送或遴派: (一)曾辦理或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