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六、除大法官出國考察外,出國人員應由預算支應機關(單位)依下列原則選送或遴派: (一)曾辦理或現辦理與出國活動相關之業務,或具辦理該業務之專業知能。 (二)具有所需語文能力。 (三)足可完成出國任務之適當人選。 從事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活動之人選,應經本院院長核准;從事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活動之人選,應經預算支應機關首長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第6條,出國人員的選送或遴派應符合以下原則: 1. 曾辦理或現辦理與出國活動相關之業務,或具有辦理該業務之專業知能。 2. 具有所需語文能力。 3. 能夠完成出國任務的適當人選。 對於從事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活動的人選,應經司法院院長核准;對於從事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活動的人選,應經預算支應機關首長核准。 例如,如果某位法官需要出國進行專業考察,則他需要經過司法院院長的核准才能被選派;如果某位法院的相關業務人員需要出國參加國際會議,則他需要經過預算支應機關首長的核准才能被選派。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