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高審判或司法業務品質及效能,發揮預算運用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本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06.04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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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因公,指從事有助於提高審判或司法業務品質、效能之公務活動,且相關費用由本院或所屬機關公務預算支應。但不含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活動。
本要點所稱出國,指除大陸地區以外之其他國家或地區。
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之案件,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規範之因公出國案件類型如下:
(一)選送、奉派或奉准考察。
(二)奉派或奉准參加各種國際會議或其他因公務需要之活動。
前項第一款奉准考察之適用對象,限本院大法官。
四、因公派員出國案件,應編列預算及擬定計畫,於完成預算程序後據以實施。但配合他機關業務需要出國、應國內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邀請出國者,不在此限。
五、因公派員出國案件,應確實依計畫執行;如有特殊原因須變更計畫,應簽請第六點第二項之機關首長同意;所需經費在原定預算額度範圍內支應,不得超支。
六、除大法官出國考察外,出國人員應由預算支應機關(單位)依下列原則選送或遴派:
(一)曾辦理或現辦理與出國活動相關之業務,或具辦理該業務之專業知能。
(二)具有所需語文能力。
(三)足可完成出國任務之適當人選。
從事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活動之人選,應經本院院長核准;從事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活動之人選,應經預算支應機關首長核准。
七、因公出國人員應依事先核定之國家或地區及期限辦理出國;其有正當理由須轉赴其他國家或地區,應事先報准,並依規定請假。
因公出國人員出國期間應注意言行舉止,不得有損害國家形象及公務員名譽之行為。
八、除依法官進修考察辦法選送出國之法官,應依該辦法所定期限提出研究報告外,其餘因公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算三個月內繳交出國報告(格式如附件),著作財產權歸屬於預算支應機關。
前項報告內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從事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考察者,應載述考察目的、過程、心得及建議事項。從事同項第二款前段參加各種國際會議者,應載述會議討論事項、發言內容、後續須配合辦理事項;從事同款後段其他因公務需要之活動者,應載述公務目的、活動過程、心得及建議事項等相關內容。
(二)引用相關資料應註明資料來源,如為外文報告,應檢附中文版本;並應避免抄襲相關資料。
(三)組團出國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出國報告得共同署名提出。
(四)出國報告繕製之費用,得由出國人員自行負擔。
出國報告應由預算支應機關(單位)負責審核、稽催及列管,除涉及機密不宜公開外,應將電子檔案送交本院資訊管理處登載於本院電子出版品檢索系統。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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