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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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因公,指從事有助於提高審判或司法業務品質、效能之公務活動,且相關費用由本院或所屬機關公務預算支應。但不含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活動。 本要點所稱出國,指除大陸地區以外之其他國家或地區。 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之案件,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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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第2條規定了「因公」和「出國」的定義。根據該條款所述,「因公」指從事有助於提高審判或司法業務品質、效能之公務活動,且相關費用由司法院或所屬機關的公務預算支應。這意味著派員出國需要符合提升審判或司法業務的目的,且相關費用需由相關機關的預算支付。而「出國」則指前往除了大陸地區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至於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的案件,則適用其他法令規定處理。 這個問題中所提到的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第2條是指司法院所屬機關在派遣員工出國時的規定。根據這個規定,員工出國需符合提高審判或司法業務品質、效能的公務活動的目的,且相關費用由司法院或所屬機關的公務預算支應。此外,該要點所稱的「出國」指的是前往除了大陸地區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對於派員赴大陸地區的案件,則需要遵守其他法令的相關規定。 這個問題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所以沒有更進一步的範例可以提供。
相關函釋 2 則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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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