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人三字第 1020018780 號
要旨
法官擔任司法院各種法規研修委員會委員,因非屬法官在職進修型態,故其與會期間,不得採計為法官在職進修時數
主旨
貴院函詢法官擔任本院之各種法規研修委員會委員,與會期間是否可採計為在職進修時數 1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2 年 7 月 16 日台人字第 1020000586 號函。
二、本院 102 年 6 月 26 日院台人三字第 1020007666 號函附之法官在職進修時數採計原則說明表說明:「法官從事非屬第 2 點所列之活動,不採計為法官在職進修時數,略舉如下:…(三)奉派或奉准之兼職活動…。」貴院法官擔任本院各種法規研修委員會委員,非上開採計原則說明表第 3 點所列進修活動之一,不得採計為法官在職進修時數。
正本
最高法院
副本
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學院、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訊管理處(登法學函釋)、本院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