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2條的規定,法官可以透過不同的方式進行在職進修。首先,司法院可以根據法官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遴選法官,並分派他們在國內外帶職帶薪進修,這稱為選送進修。其次,法官也可以自行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這稱為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此外,法官還可以自行申請留職停薪全時進修,這稱為留職停薪進修。如果法官不符合以上進修方式的情況,他們仍然可以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或相關規定的選送或自行申請進行進修。最後,法官還可以參加司法院或其他政府、學校、團體舉辦的與司法業務有關的研討、培訓或會議。以上是對於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2條的釋義。 參考資料: 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law/LawContent.aspx?lawid=LA099012019060319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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