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2

快速跳轉
  1. 1.法官在職進修之方式如下: 一、經司法院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遴選法官分派國內外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以下簡稱選送進修)。 二、實任法官依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自行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以下簡稱帶職帶薪自行進修)。 三、實任法官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自行申請留職停薪全時進修(以下簡稱留職停薪進修)。 四、前三款以外其他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或相關規定選送或自行申請之進修。 五、參加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團體所舉辦與司法業務有關之研習、訓練或會議。
  2. 2.經司法院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遴派至國內外從事帶職帶薪考察(以下簡稱選送考察)者,視同從事在職進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2條的規定,法官可以透過不同的方式進行在職進修。首先,司法院可以根據法官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遴選法官,並分派他們在國內外帶職帶薪進修,這稱為選送進修。其次,法官也可以自行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這稱為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此外,法官還可以自行申請留職停薪全時進修,這稱為留職停薪進修。如果法官不符合以上進修方式的情況,他們仍然可以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或相關規定的選送或自行申請進行進修。最後,法官還可以參加司法院或其他政府、學校、團體舉辦的與司法業務有關的研討、培訓或會議。以上是對於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2條的釋義。 參考資料: 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law/LawContent.aspx?lawid=LA0990120190603191140

相關函釋 4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2 條規定:「法官在職進修之方式如下: 一、經司法院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遴選法官分派國內外帶職帶薪全時進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