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23206 號
要旨
法官如以講座、與談人或報告人等身分參與在職進修,並由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辦理終身學習時數登錄,應於上傳學習時數檔案之名稱欄內註記參與進修之身分
主旨
有關法官以講座、與談人或報告人等身分從事在職進修,終身學習時數登錄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 102 年 6 月 26 日院台人三字第 1020007666 號函略以,因法官至本院暨所屬機關擔任講座得採計為在職進修時數之課程,為利各機關作業,請舉辦機關將其視為參訓人員,並辦理終身學習時數登錄事宜。
二、為利區別,法官以講座、與談人或報告人等身分參與在職進修,並由本院暨所屬機關辦理終身學習時數登錄者,請各機關於上傳學習時數檔案之「名稱」欄內,註記參與進修之身分,如「刑事訴訟法實務(講座)」、「○○○研討會(報告人)」。
三、檢附範例說明 1 份。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法院(36)
副本
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人事處、本院資訊管理處(登法學函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