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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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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規範之因公出國案件類型如下: (一)選送、奉派或奉准考察。 (二)奉派或奉准參加各種國際會議或其他因公務需要之活動。 前項第一款奉准考察之適用對象,限本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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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第3條規定了因公出國案件的類型,包括選送、奉派或奉准考察,以及奉派或奉准參加各種國際會議或其他因公務需要之活動。其中,奉准考察的適用對象限定在司法院大法官。 參考資料:行政院事務參考、司法院立法看板

相關函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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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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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第 3 條規定:「三、本要點規範之因公出國案件類型如下: (一)選送、奉派或奉准考察。 (二)奉派或奉准參加各種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