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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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規範之因公出國案件類型如下: (一)選送、奉派或奉准考察。 (二)奉派或奉准參加各種國際會議或其他因公務需要之活動。 前項第一款奉准考察之適用對象,限本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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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第3條規定了因公出國案件的類型,包括選送、奉派或奉准考察,以及奉派或奉准參加各種國際會議或其他因公務需要之活動。其中,奉准考察的適用對象限定在司法院大法官。 參考資料:行政院事務參考、司法院立法看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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