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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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公派員出國案件,應編列預算及擬定計畫,於完成預算程序後據以實施。但配合他機關業務需要出國、應國內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邀請出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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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文件中提到的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第4條,該條規定了因公派員出國的預算編列和計畫擬定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應該在完成預算程序後才能實施出國計畫。然而,如果是因配合其他機關業務需要出國,或是應國內外機關、學校或團體的邀請而出國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 這條規定的範例是指在進行公務出國時,必須先編列預算並擬定出國計畫,然後根據完成的預算程序進行實施。例如,如果一個法院要派遣法官到其他國家參加國際法會議,該法院必須先編列法官出國的預算,然後根據編列的預算去擬定出國計畫,最後再根據預算程序的完成情況來實施出國計畫。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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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