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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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公派員出國案件,應確實依計畫執行;如有特殊原因須變更計畫,應簽請第六點第二項之機關首長同意;所需經費在原定預算額度範圍內支應,不得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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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第5條,對於因公派員出國的案件,執行應確實按照計畫進行,如果有特殊原因需要變更計畫,應簽請機關首長的同意。所需的經費應在原定的預算範圍內支應,不得超支。 作為案例,可以舉出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被付懲戒人的補充申辯中提及,被付懲戒人連續三年因公出國計畫出國人數、地點、預算一再更動,致使因公出國審查機制流於形式,無法評估其效益與必要性,且所辦理的因公出國考察案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將隨行眷屬及府外人士納入採購金額計算,致未能節省因人數倍增而優惠之團費公帑。這些違反了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第5條的規定,執行時未確實按照計畫執行,且超支了原定的預算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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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