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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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單位處理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通報原則如下: (一)一般單純、平和之陳情請願事件時,除陳報院長(或書記官長)及法警室、政風室協調相關各庭、科室妥處。 (二)遇有聚眾、圍堵抗爭、暴力衝突或違法之重大陳情請願事件時,除立即陳報院長(或書記官長)及法警室、政風室,協調相關單位適採因應措施,並通報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三)本院發生重大陳情請願事件時,除依前述規定處理外,事後得視需要或依上級指示,針對事件發生原因、處理經過及結果,由政風室深入檢討彙整簽核後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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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第 10 條的內容,針對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的處理原則有以下幾點: 一、一般單純、平和的陳情請願事件,可以由相關單位自行妥善處理,並向院長(或書記官長)及法警室、政風室陳報協調情況。 二、遇到聚眾、圍堵抗爭、暴力衝突或其他違法行為的重大陳情請願事件,需要立即向院長(或書記官長)及法警室、政風室陳報,並協調相關單位採取應對措施,同時通報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三、對於發生重大陳情請願事件的情況,除了按照前述規定進行處理外,還可以根據需要或根據上級指示,對事件的發生原因、處理過程和結果進行深入檢討,並經政風室彙整後陳報。 以上內容可以參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第 10 條,該作業要點的資料來源是《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
- 陳情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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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