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為處理陳情請願事項,防處各項偶突發事件發生,確保人員、機關設施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2.04.15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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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係指民眾或員工有聚眾、靜坐、暴力等到本院陳情請願事件,有可能損及機關設施、危害機關人員安全、或滋擾、喧嘩影響辦公秩序之虞時,法警室及政風室應協助各庭及業務權責單位處理。
三、各庭對於所主管之業務發現陳情請願事件醞釀,應依情況發展,深入瞭解事件真相,並掌握陳情請願事件預警狀況,通報院長及書記官長,並通知法警室、政風室協調相關單位機先疏處,使之消弭於無形。
四、對未來可能發生聚眾陳情請願、圍堵抗爭或暴力衝突之事件,應妥擬應變措施,迅即陳報院長(各庭庭長、書記官長、政風室及相關單位,妥善疏處;必要時聯繫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五、本院發生聚眾陳情請願時,應即通報院長(或書記官長),通知法警室、政風室協處,並視需要聯繫轄區警察機關支援處理,防範事態擴大。
六、處理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應避免直接深入群眾、刺激群眾或與群眾發生衝突,導致擴大變質;與陳情請願代表進行協調時,應本諸業務權責,詳細說明、協調,期使民眾陳情請願能在平和、理性下獲致圓滿結果。
七、發現有不法分子介入事件鼓煽,或滲入群眾中藉機破壞、騷擾等,應迅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
八、事件結束後,應研判有無發生後續活動之可能,協調有關單位密切掌握、防範。
九、陳情請願事件涉及本院以外機關時,應儘可能掌握其動向,並適時通知其他有關機關,預作因應處理。
十、各單位處理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通報原則如下:
(一)一般單純、平和之陳情請願事件時,除陳報院長(或書記官長)及法警室、政風室協調相關各庭、科室妥處。
(二)遇有聚眾、圍堵抗爭、暴力衝突或違法之重大陳情請願事件時,除立即陳報院長(或書記官長)及法警室、政風室,協調相關單位適採因應措施,並通報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三)本院發生重大陳情請願事件時,除依前述規定處理外,事後得視需要或依上級指示,針對事件發生原因、處理經過及結果,由政風室深入檢討彙整簽核後陳報。
十一、民眾陳情請願事件,經妥適處理仍未獲致圓滿解決者,適時通報政風室協處改善或疏導。作法如下:
(一)遇民眾不理性喧嘩、滋擾時,本院得由法警室或政風室協調陳情人推派代表(以三人到五人為原則)接待至大禮堂或適當場所;媒體記者另覓接待室說明(請總務科協助會場佈置及茶水等事宜),再由業務主管單位進行溝通,如仍不被接受持續喧嘩、滋擾時,即通報警察單位協助強制驅離。
(二)民眾如有多次以相同事由至本院廈喧嘩、滋擾陳情,承辦科室應適用「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六款「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之規定,不予處理,但應予以登記及蒐證,以利查考。
(三)法警室和政風室介入處理後,對喧嘩、滋擾行為或攜掛白布條或抗爭道具及危險物品時應先予制止,並明確告知該行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6 條「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之規定,如仍繼續喧嘩、滋擾,將報請警察機關處理,以維護本院廈辦公處所安全與寧靜。
(四)喧嘩叫囂或滋擾現象如勸導後仍未改善,政風室及法警室應即通報警察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妥處。
十二、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簽奉 院長核可修正、增補之。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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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2.04.1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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