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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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發現有不法分子介入事件鼓煽,或滲入群眾中藉機破壞、騷擾等,應迅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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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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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騷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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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