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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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處理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應避免直接深入群眾、刺激群眾或與群眾發生衝突,導致擴大變質;與陳情請願代表進行協調時,應本諸業務權責,詳細說明、協調,期使民眾陳情請願能在平和、理性下獲致圓滿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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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第6條:在處理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時,應避免直接深入群眾、刺激群眾或與群眾發生衝突,以防止情勢擴大變質。當與陳情請願代表進行協調時,應詳細說明、協調事務的權責範圍,並期望能夠使民眾陳情請願能夠在平和、理性的環境下獲得圓滿的結果。 資料來源: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第6條
- 陳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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