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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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發生聚眾陳情請願時,應即通報院長(或書記官長),通知法警室、政風室協處,並視需要聯繫轄區警察機關支援處理,防範事態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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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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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情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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