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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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未來可能發生聚眾陳情請願、圍堵抗爭或暴力衝突之事件,應妥擬應變措施,迅即陳報院長(各庭庭長、書記官長、政風室及相關單位,妥善疏處;必要時聯繫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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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是否已制定或公開了對應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並存在第4條。所提供的內容只包含了法院處理具體案件的相關情況以及相關法律的引用,並沒有提及這份作業要點。因此,無法針對所提供的內容進行逐條釋義。
- 陳情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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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