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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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係指民眾或員工有聚眾、靜坐、暴力等到本院陳情請願事件,有可能損及機關設施、危害機關人員安全、或滋擾、喧嘩影響辦公秩序之虞時,法警室及政風室應協助各庭及業務權責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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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第2條規定,在民眾或員工進行聚眾、靜坐、暴力等陳情請願活動可能損害機關設施、危害機關人員安全、或干擾、喧嘩影響辦公秩序時,應由法警室及政風室協助各庭及業務權責單位處理。這表示當人們的陳情請願活動有可能對法院的設施或人員的安全造成威脅,或干擾到法院的正常運作時,法警室及政風室有責任協助相關單位處理這些事項。 舉例來說,在某一陳情請願活動中,民眾聚集在法院大樓前敲打玻璃並高聲喧嘩,這樣的行為可能對法院的設施造成損害,也可能影響法院內部的秩序。根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的第2條規定,當發生這樣的情況時,法警室及政風室應該協助各庭及業務權責單位釐清情況、維護辦公秩序,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法院的運作正常進行。
- 陳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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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