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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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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民眾陳情請願事件,經妥適處理仍未獲致圓滿解決者,適時通報政風室協處改善或疏導。作法如下: (一)遇民眾不理性喧嘩、滋擾時,本院得由法警室或政風室協調陳情人推派代表(以三人到五人為原則)接待至大禮堂或適當場所;媒體記者另覓接待室說明(請總務科協助會場佈置及茶水等事宜),再由業務主管單位進行溝通,如仍不被接受持續喧嘩、滋擾時,即通報警察單位協助強制驅離。 (二)民眾如有多次以相同事由至本院廈喧嘩、滋擾陳情,承辦科室應適用「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六款「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之規定,不予處理,但應予以登記及蒐證,以利查考。 (三)法警室和政風室介入處理後,對喧嘩、滋擾行為或攜掛白布條或抗爭道具及危險物品時應先予制止,並明確告知該行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6 條「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之規定,如仍繼續喧嘩、滋擾,將報請警察機關處理,以維護本院廈辦公處所安全與寧靜。 (四)喧嘩叫囂或滋擾現象如勸導後仍未改善,政風室及法警室應即通報警察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妥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第11條規定了民眾陳情請願事件的處理流程。根據該條規定,當民眾的陳情不被妥善處理或無法圓滿解決時,地方法院應適時通報政風室進行改善或疏導工作。具體作法如下: 一、當遇到民眾不理性喧嘩或滋擾行為時,地方法院可以由法警室或政風室協調陳情人推派代表(通常為三到五人)到大禮堂或適當場所進行接待。同時,媒體記者需要另尋接待室進行說明(需要總務科協助會場佈置和提供茶水等)。然後由業務主管部門進行溝通,如果民眾持續喧嘩或滋擾,就應通報警察部門協助進行強制驅離。 二、當民眾因同一事由多次到地方法院喧嘩或滋擾陳情時,承辦科室應依據「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六款的規定,不予處理,但應登記和蒐證,以便查考。 三、當法警室和政風室介入處理後,對於喧嘩、滋擾行為或攜掛白布條或抗爭道具及危險物品的情況,應先予以制止,並明確告知此行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6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了在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進行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的限制)。如果當事人仍繼續喧嘩或滋擾,地方法院將報請警察機關處理,以維護地方法院辦公處所的安全與寧靜。 四、如果勸導後喧嘩叫囂或滋擾現象仍未改善,政風室和法警室應立即通報警察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予以妥善處理。 作業要點第11條提供了地方法院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件的具體回應措施,以確保辦公場所的秩序與安全。這些規定是根據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注意事項的相關規定制定的,藉以處理陳情人的喧嘩、滋擾行為並維護辦公場所的安寧。

  • 陳情名詞
  • 第 8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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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第 11 條規定:「十一、民眾陳情請願事件,經妥適處理仍未獲致圓滿解決者,適時通報政風室協處改善或疏導。作法如下: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