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 第 25 條(再復核文書之送達)
快速跳轉
二十五、再復核文書交付郵務送達者,應使用再復核文書郵務送達證書。再復核文書派員或囑託原評定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者,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前二項之再復核文書郵務送達證書及送達證書格式,由本會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25條,再復核文書在郵務送達時,應使用再復核文書郵務送達證書。而若再復核文書是藉由派員或委託原評定機關或管轄的警察機關進行送達,則應由執行送達人製作送達證書。至於再復核文書郵務送達證書及送達證書的格式,則由該委員會自行決定。 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可以得知在進行再復核文書的送達時,需要使用相應的證書。其中,再復核文書的郵務送達需使用再復核文書郵務送達證書,而透過派員或委託原評定機關或管轄的警察機關進行送達時,則應使用送達證書。證書的格式由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自行制定。
- 核名詞
- 送達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