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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24再復核決定書之製作與核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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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再復事件經審議決定後,承辦人員應即製作決定書原本,送院長判行作成正本,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再復核申請人及原評定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24條規定,再復核事件經審議決定後,承辦人員應立即製作再復核決定書原本,並送交院長判行製作正本。製作完成後,再復核申請人及原評定機關應在決定作出後的十五日內收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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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本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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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 24 條規定:「二十四、再復核事件經審議決定後,承辦人員應即製作決定書原本,送院長判行作成正本,於決定後十五日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