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 第 24 條(再復核決定書之製作與核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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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再復核事件經審議決定後,承辦人員應即製作決定書原本,送院長判行作成正本,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再復核申請人及原評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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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24條規定,再復核事件經審議決定後,承辦人員應立即製作再復核決定書原本,並送交院長判行製作正本。製作完成後,再復核申請人及原評定機關應在決定作出後的十五日內收到決定書。
- 核名詞
- 原本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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