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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出境管制作業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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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國家機密案件係指本院辦理之案件,其他機關或人員就該案件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內容經核定為國家機密者而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出境管制作業要點第2條,該條款針對國家機密案件的定義進行了解釋。該條款指出,國家機密案件是指由該法院辦理的案件,其他機關或人員就該案件所提供、答復或陳述的內容被核定為國家機密的情況下,才能被視為國家機密案件。 這表示在國家機密案件中,當其他機關或人員提供的資料被判定為國家機密時,該案件就被視為國家機密案件。在這種情況下,對相關資料的管制將在執行上進行相應的措施,以確保國家機密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作為一個範例,如果在一個國家機密案件中,有一家情報機構將一份文件提交給士林地方法院,經過審查後被核定為國家機密,這個案件就可以被視為國家機密案件。相對應地,士林地方法院將根據相關的法規和要點進行出境管制措施,以防止國家機密被洩露或泄漏。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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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出境管制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出境管制作業要點第 2 條規定:「二、本要點所稱國家機密案件係指本院辦理之案件,其他機關或人員就該案件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內容經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出境管制作業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