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出境管制作業要點 第 2 條
快速跳轉
二、本要點所稱國家機密案件係指本院辦理之案件,其他機關或人員就該案件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內容經核定為國家機密者而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出境管制作業要點第2條,該條款針對國家機密案件的定義進行了解釋。該條款指出,國家機密案件是指由該法院辦理的案件,其他機關或人員就該案件所提供、答復或陳述的內容被核定為國家機密的情況下,才能被視為國家機密案件。 這表示在國家機密案件中,當其他機關或人員提供的資料被判定為國家機密時,該案件就被視為國家機密案件。在這種情況下,對相關資料的管制將在執行上進行相應的措施,以確保國家機密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作為一個範例,如果在一個國家機密案件中,有一家情報機構將一份文件提交給士林地方法院,經過審查後被核定為國家機密,這個案件就可以被視為國家機密案件。相對應地,士林地方法院將根據相關的法規和要點進行出境管制措施,以防止國家機密被洩露或泄漏。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出境管制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