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出境管制作業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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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係指參與合議審判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或獨任法官及承審股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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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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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議審判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陪席法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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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