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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2.04.16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出境管制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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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本院)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出境及赴大陸地區之申請、審及管制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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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國家機密案件係指本院辦理之案件,其他機關或人員就該案件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內容經核定為國家機密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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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係指參與合議審判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或獨任法官及承審股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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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自收案日起三年內出境,應依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提出申請。 前項三年期間期滿,案件仍在審理中者,於結案日(即判決交付日)前出境,仍應依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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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出境至大陸以外地區(含香港、澳門),應於出境二十日前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具出境行程、所到國家或地區、從事活動及會晤之人員等書面資料,由院長或其授權人員審酌申請人之涉密、守密程度等相關事由後據以准駁。但申請人為院長,或現任職上級機關者,其申請應向上級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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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不含香港、澳門): (一)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親屬。 (二)其在臺灣地區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親屬進入大陸地區,罹患傷病或死亡未滿一年,或有其他危害生命之虞之情事,或確有探視之必要。(三)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 (四)經本院遴派或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 前項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應於一個月前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並檢附相關證件經院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層送司法院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審查許可。但申請人為院長,或現任職上級機關者,其申請應向上級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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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刑事科分案人員收到國家機密案件後,應以書面將辦理人員名單(格式如附件三)送交政風室,由政風室分別檢具「管制出國人員名冊」及「涉密人員建檔名冊」(格式如附件四、五)簽奉院長可後,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並副知當事人及人事室。 參與審判之法官如認其案件涉及國家機密且屬應管制出國人員時,亦得以書面通知政風室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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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管制出國人員依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奉准出國後,由政風室檢具「准出國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六)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並副知當事人。 管制出國人員於退、離職後申請出境或進入大陸地區,除現任職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者外,仍向本院為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出境管制作業要點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2.04.16,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